如何处理无土地权属来源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18 信息来源: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藏

  基本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某村民20世纪90年代早期在本村建造了一处房屋。2017年,该房屋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仅提供了当时财政部门开具的建房收据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该房屋所占用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批准,当事人无法提供宅基地审批材料,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解决办法 

  锡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权利人申请后,组织开展了实地调查,确认该房屋的权利人当年建房时为本村村民,且该户只拥有这一处宅基地,符合当时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至今未翻改扩建。针对上述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明确了参照《关于加快推进无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确权。按照上述办法,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该村民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到目前为止,按照这一办法,解决了数十起此类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验总结 

  在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农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无土地权属来源是较为普遍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无锡市锡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了规范化的解决思路。首先,建立常态化问题化解机制,定期汇总各地宅基地登记中遇到的问题,以依法办理为前提,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其次,按照依法合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形成了解决问题的规范程序和办法,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由权利人根据宅基地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二是村委会(居委会)对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进行核实,符合条件公告30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镇(街道)政府;三是镇(街道)政府对其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四是乡镇国土所核实具体情况,并做好权籍调查工作,上报相关部门;第五,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证明材料及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给予登记。 

    

(责任编辑:赵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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