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房地产公司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新建房屋相关材料显示,该住宅小区涉及三宗土地。宗地一土地面积22260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7年1月17日;宗地二土地面积21339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8年4月8日;宗地三土地面积86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46年11月13日。该住宅小区的幢2、3、5、6坐落于宗地一;幢4、7、8跨宗地二和宗地三,两宗土地终止日期不一致,且宗地三的面积仅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早于宗地二12年。
解决办法
根据两宗土地为同一权利人且相邻的具体情况以及权利人的宗地合并申请,登记机构认真研究后,提出宗地合并登记的建议并报经批准,将宗地二和宗地三两宗地及地面新建房屋幢4、7、8合并登记,按照原宗地编号对应的面积、期限分别记载于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
经验总结
针对一幢房子跨终止日期不一致的两宗土地且权利人申请合并登记的情况,江阴市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权利人的要求,对于两块宗地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差不大、权利人同意放弃较长使用期限的,可以终止日期短的作为并宗后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终止日期差别较大,权利人不同意放弃较长期限的,可根据宗地界线,在宗地图分别标注地块,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上分别标注土地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