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湖北省孝昌县某公司199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平方米,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8月,该公司将上述宗地中的36平方米转让给金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之后,金某在其土地上建设了2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证。2017年金某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发现该登记业务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原权利人(某公司)已注销灭失;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进行了私下转移;三是金某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研究后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一是将公司原用地批准手续档案调出,再加上金某的购地合同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二是金某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三是在权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房屋落宗,金某提供房产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述方案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金某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公告后为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经验总结
本案例的经验是,用三级会审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审作为第一级,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疑难问题;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及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的会审作为第二级,解决登记中心难以解决的较大疑难问题;比较重大、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第三级会审解决。孝昌县通过三级会审制度,有效解决了不动产登记中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