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中,权利主体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8-18 信息来源: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藏

  基本情况

  2017年7月,魏某在A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该商品房首次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A项目部”,而购房合同上的甲方为敦煌市甲公司、乙公司,购房发票上的收款人为敦煌市甲公司。购房人魏某提供的有关资料上产权人信息明显不一致。通过进一步核实,发现该住宅小区4栋楼幢有200多个不动产单元都有同类问题。经详细调查,出现该类问题的原因是甲公司不具备单独项目开发资质,便以联合开发建设的名义与乙公司共同开发A小区项目。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项目立项,与乙公司共同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项目竣工以后甲乙两公司共同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首次登记,并获得了该项目房屋销售许可。 

  解决办法 

  针对这一问题,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会商,并征求了房屋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由房地产开发商申请更正登记,就有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并详细说明。登记机构根据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将该小区首次登记更正为甲、乙两公司共有。随后,登记机构及时为该小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 

  经验总结 

  根据有关规定,首次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主体,出售主体应为首次登记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发现并纠正了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登记错误,解决了权利人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登记审查职责,确保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责任编辑:姜坤)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