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初,刘某将其位于甘肃省合水县甲单位家属楼的一处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并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该住宅属于房改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土地使用权人为合水县甲单位,土地为划拨办公用地,并且与该单位办公楼登记在同一土地证上,未进行分割登记。
解决办法
合水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本着“便民利民、服务群众”的原则,与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会商,确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一般抵押登记程序的基础上,在抵押权人出具知悉函(内容为“抵押权人已知悉该抵押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后为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在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根据这一解决方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经验总结
上述问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遗留问题,类似情况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较为普遍。合水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作为,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结合现行政策,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