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16年,因民间借贷纠纷,某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赖某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了该不动产。征收机构在未核实不动产查封的情况下,与不动产权利人赖某就不动产征收事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支付了征收补偿款。现征收机构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赖某名下该不动产的注销登记。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关于办理已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提交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的规定,登记机构告知征收机构必须先行与查封法院沟通,解除该不动产的查封,方可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征收机构接受了登记机构的建议,主动与查封法院沟通联系,法院依法冻结赖某银行账户中部分征收补偿款后,解除该不动产的查封,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经验总结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此类登记中,一是尽到审慎审查职责,准确掌握被注销权利的状况,避免风险;二是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三是加强与征收机构和查封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