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的防范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更好的为白山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服务,特制定《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管理办法》。
一、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的采购
1、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的采购由不动产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
2、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的采购数量由缮证科根据具体业务办理情况确定并及时上报办公室。
二、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的登记及领用
1、采购回来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先由办公室进行数量清点,确认与采购数量相符后进行登记,登记要素为:证书的起始号、数量、保管人、负责人;
2、缮证科领用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时要进行领用登记,登记要素为:证书的起始号、数量、领用人、负责人;领用的证书要有专人进行保管。
三、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的日常管理
1、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要由专人管理,证书的使用人每天要进行登记,登记要素为:使用证书名称、使用证书数量、使用证书起止号码、使用人、使用时间;
2、不动产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权利证明按序号从小到大有序使用;
3、保证证书使用数量准确,缮证科每周须对已使用证书数量进行统计,已使用数据以电脑记录为准,同时与实物进行核对,实物应与电脑相符;每月末,办公室与缮证科要一同进行证书数量核对。每次数量核对要进行登记,登记要素为:证书名称、已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结余证书起止号码、核对人,核对时间等,如数量不符,立即查找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4、如在工作中产生失误,作废的证书要加盖作废章,同时用剪刀剪掉证书四分之一角并留存,同时对作废证书进行登记,登记要素为:证书名称、证书号码、使用人、作废时间等,作废证书每年末将由办公室与缮证科统一销毁,销毁时间留景象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