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心岗位职责,规范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系统包括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
第三条 不动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本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计算机和登记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 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信息科负责,各科(室)安排专人协助信息科开展日常信息管理与维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明确信息系统及数据库责任人、使用人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责任;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明确数据备份、数据复制及编辑的规范,严防个人、单位擅自复制、篡改、编辑、损坏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日常使用、运行维护记录及检查制度,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六条 信息科结合各科(室)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第七条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控制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建立登录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人员权限,避免授权不当。
第八条 系统用户实行一人一帐号,并使用CA密钥登录系统,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改。因CA密钥、帐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造成的后果由帐号持有人负责。
第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严禁擅改他人文件,个人帐号不得进行授权以外的非法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严格禁止使用手机等照、录像设备偷拍登记系统信息外传,禁止使用光盘、优盘、手机、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人质拷贝登记系统信息外传。
第十一条 除中心规定的档案室工作人员,其他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数据。对于违反规定、非法披露、提供数据的人员,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凡岗位变动的中心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变更或注销账号,因工作需要变更使用权限的,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其操作权限。
第十三条 中心系统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中心同意,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提交纪律检察机关追究责任;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