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不动产登记服务,培养良好职业道德,营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氛围,树立优质窗口服务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实行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范围
凡是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范畴内登记业务和服务质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等工作规范均实行社会公开承诺制度。
二、服务质量与标准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 “公仆”和窗口文明服务意识。把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2、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登记水平。公开办事条件、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强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文明办公,着装整齐、挂牌服务、热情接待、使用“您好”、“请稍等”、“再见”等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不知道”、“怎么还问”、“一边等着”等忌语。
4、登记及时准确。严格遵守和执行立等可取机制,做到限时办结、登记准确、收费透明 、证照清晰,做到不动产登记状况与档案、电子信息采集和登记簿相符。
5、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坚持原则,特事特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需要研究的事情抓紧研究,办不了的事情耐心解释,不推、不拖、不等、不靠、不以权谋私,正确行使权力。
三、投诉与监察
1、我中心对上述承诺会接受社会有效的监督和监察,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27室找纪检专员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439-3376103,投诉在3日内答复,10日内处理完。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间内处理的,我们会向您做出解释。
2、投诉人如果对答复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处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439-3376101。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我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良好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