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疑难问题会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8 信息来源: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疑难问题”是指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登记具体规定或解决办法,工作人员难以把握的登记业务问题。

  第三条中心化解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会审工作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高效。

第二章    会审组织

  第五条成立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审工作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中心分管业务负责人任副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根据会审议题需要,经中心分管业务负责人同意,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主办人员可参加会审。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还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参加会审。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不定期临时召集组织会审。

第三章    会审工作流程

第八条需要提请会审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将会审议题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召开中心业务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落实解决

  会审会议通知应附疑难问题简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印发给参加会审的人员,便于会审人员事先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研究。

  第十条会审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

  第十会议采取一事一议一结的方式进行,避免多个问题、意见相互交叉影响。

第十会审议程:(一)提起议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介绍疑难问题由来以及相关背景情况、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等。(二)各参会人员围绕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主持人对各类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经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对难以形成解决办法的问题,需暂时搁置的,由会议明确相关科室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解决,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告知当事人并陈述理由。

  会审认为需要报主管局研究解决的复杂或重大疑难问题,应按程序及时上报主管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会审认为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将会议纪要归入该不动产登记档案留存。会审认定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相关科室告知当事人并陈述理由,相应的疑难业务会审会议纪要作为文书档案留存。

  第十会审形成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作为日后处理同类问题参照,但不作为工作规范和强制要求。综合科应及时做好各类疑难业务会审结果的整理,建立相应的文档,便于以后参照学习。

  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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