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疑难问题”是指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登记具体规定或解决办法,工作人员难以把握的登记业务问题。
第三条中心化解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会审工作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高效。
第二章 会审组织
第五条成立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审工作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中心分管业务负责人任副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根据会审议题需要,经中心分管业务负责人同意,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主办人员可参加会审。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还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参加会审。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组长可不定期临时召集组织会审。
第三章 会审工作流程
第八条需要提请会审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将会审议题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召开中心业务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落实解决
第九条会审会议通知应附疑难问题简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印发给参加会审的人员,便于会审人员事先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研究。
第十条会审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
第十一条会议采取一事一议一结的方式进行,避免多个问题、意见相互交叉影响。
第十二条会审议程:(一)提起议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介绍疑难问题由来以及相关背景情况、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等。(二)各参会人员围绕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主持人对各类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经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对难以形成解决办法的问题,需暂时搁置的,由会议明确相关科室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解决,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告知当事人并陈述理由。
会审认为需要报主管局研究解决的复杂或重大疑难问题,应按程序及时上报主管局。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会审认为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将会议纪要归入该不动产登记档案留存。会审认定不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相关科室告知当事人并陈述理由,相应的疑难业务会审会议纪要作为文书档案留存。
第十五条会审形成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作为日后处理同类问题参照,但不作为工作规范和强制要求。综合科应及时做好各类疑难业务会审结果的整理,建立相应的文档,便于以后参照学习。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