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8 信息来源: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收藏

 

 

 

一、我单位保管的各类档案属于国家机密,不属于开放范围的,应由档案室并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接触该类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帐登记,做到帐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应领导批准,办理规定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方销毁,并有两人以上在场监销,不得交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情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心保密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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