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查询应交验的证件
1、权利人(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人(凭委托公证书)查询需持权属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可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
其他自然人或机构组织查询需经办人持权属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
2、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并提交与该房屋权利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3、司法机关,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公证仲裁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由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权利信息或原始登记资料。
4、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者凭律师事务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
二、档案查询的办理程序
1、查询人交验证件后,必须明确所查询不动产坐落位置或权属证书编号及需要查询的事项,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2、负责查询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可将查询结果口头告知查阅人,也可以出具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书面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三、档案查询的范围
1对不动产登记权利的记载信息中依法应予公示的信息,查询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开查询。
2、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3、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4、对于不动产权属已转移的、房屋已灭失的、或权属证书已注销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原则上不再对外查询。
四、查询人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2、查询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应由工作人员负责调阅,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资料,其所需资料根据需要可申请复制。
3、查询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必须在受理窗口专设的阅档区内阅档,严禁将档案带离阅档区。
4、查询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不得折叠、涂改、损毁档案,不得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需要抄录档案内容的,必须使用阅档区内的统一配备的红色中性笔。
5、局属内部工作人员因公务查阅档案时,需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查阅单位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