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轮候查封登记中要求记载期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01 信息来源: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基本情况 

  乙法院于201666日做出对某不动产的查封裁定,并于201667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该不动产。乙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中,载明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为201667日至201966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后发现,该不动产已有甲法院的查封登记,查封时间为201632日,查封期间为201632日至201931日。为此,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乙法院该不动产已被甲法院查封的事实,乙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簿上仅记载查封期限而无需记载查封期间。但是,乙法院工作人员要求登记机构严格按照执行文书记载查封期间。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情况,登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对于有瑕疵的法律文书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在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前提下,应当建议乙法院先行修正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仅载明查封期限3年。如果乙法院不修正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期间201667日至201966日记载到登记簿。登记机构经与乙法院沟通,人民法院同意轮候查封登记中,仅在登记薄中记载查封期限,不记载查封期间。 

  经验总结 

  轮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不发生查封效力,只有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才能发生限制登记机构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办理处分承载有查封负担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效力,只有登记簿上记载查封登记的查封期间届满未续封的,或者查封实施单位解除查封后,顺位在先的轮候查封方可转为正式查封。因此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时间节点是不确定的,没有记载查封期间的必要。登记机构只要在登记簿上记载查封主体、轮候查封登记时点和查封期限等即可。根据该案例的处理经验,登记中遇到有瑕疵的法律文书或不符合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既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又避免之后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赵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