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申请,根据(2022)吉0621民初412号《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2022)吉06民终790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他项权证予以作废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不动产他项权证,并根据(2017)吉0621民初110号《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2021)吉0621执恢705号《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人韩玉清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现公告作废下列不动产他项权证。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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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他项权证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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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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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松房他证松河字第0001596号 |
高同秋 徐敏 |
高同秋 徐敏 |
房屋 |
220621101001GB00213F00040200 |
松江河镇松江街1委3组 |
混合 |
7 |
5 |
51.53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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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他项权证》作废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他项权证》作废。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