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力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江源区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3721735
白山市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