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收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我机构拟对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下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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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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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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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万良房产证万FQ字第0000832号 |
王春录 |
王春录 |
房屋 |
万良镇万才村 |
砖木 |
1 |
1 |
71.45 |
住宅 |
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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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国用(2005)第06211111号 |
王春录 |
王春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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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良镇万才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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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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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