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为汉景艳,购买该房屋时未曾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转让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439-695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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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申请人 |
权利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土地类型 |
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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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23145号《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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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景艳 |
汉景艳 |
房屋 |
抚松县安阳胡同 |
坯瓦 |
1 |
1 |
45.6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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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0595号《国用土地使用证》 |
汉景艳 |
景云丰 |
土地 |
抚松县安阳胡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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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1 |
住宅用地 |
国有 |
划拨 |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我处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予以发布变更登记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