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浑江区七道江镇群生村集体土地12.4153公顷,使用白山市水务局国有土地0.1743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准情况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0批次
1. 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6]401号
3. 批准时间:2016年12月30日
4.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1、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征收浑江区七道江镇群生村集体土地12.4153公顷,其中耕地10.4514公顷(水浇地9.2697公顷、旱田1.1817公顷)、园地0.1206公顷、农村道路0.7219公顷、建设用地0.9798公顷,未利用地0.1416公顷;使用白山市水务局国有土地0.1743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1、土地补偿费标准
旱田:1.1817公顷×1.2975万元/公顷×10倍
水浇地:9.2697公顷×4.5150万元/公顷×10倍
园地:0.1206公顷×2.0371万元/公顷×10倍
农村道路:0.7219公顷×1.2975万元/公顷×4倍
建设用地:0.9798公顷×1.2975万元/公顷×4倍
未利用地:0.1416公顷×1.2975万元/公顷×4倍
2、安置补助费
旱田:1.1817公顷×1.2975万元/公顷×15倍
水浇地:9.2697公顷×4.5150万元/公顷×15倍
园地:0.1206公顷×2.0371万元/公顷×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