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审批
(二)、项目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事条件:
1、矿区范围的申请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2)与矿山建设相应的经评审认定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当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
2、采矿登记:
(1)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2)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法人工商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
(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办事程序:
a、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逐级上报。对属部、省级发证权限的,经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复核;对属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受理。
2、划定矿区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和现场踏查,同意开采的,属部、省级发证的,签署意见;属市本级发证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b、采矿登记
1、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逐级上报,对属部、省级发证权限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进行复核;对属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受理。
2、以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
(1)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划分,对将进行招标拍卖的矿区进行评估和确认。
(2)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明确招标拍卖或竞买的要求和招标截止日期或拍卖时间、拍卖标的保留价。
(3)市国土资源局对招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按要求进行审定。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标,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招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采矿权竞价最高者出让采矿权。
(5)中标人或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有关费用和履行标书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后,依本制度中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采矿权的b项中1的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未交齐有关费用或未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矿权的变更、延续
采矿权的变更、延续比照行政审批方式出让采矿权的b项中1的规定办理。
(五)承诺时限
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承诺时限为40日。
(六)办事结果
1、划定矿区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和现场踏查,同意开采的,属部、省级发证的,签署意见;属市本级发证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2、采矿权的申请(含招标、拍卖)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采矿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属部、省级发证的,签署意见;属市本级发证的,进行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七)职能科室
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322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