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1、职能处室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电话:8525725-6509
2、法律依据
⑴ 1998年国务院第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⑵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3、审批条件
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 采矿权人提出的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的申请;
⑵ 有资质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
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4、审批程序
⑴ 申请人委托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⑵ 申请人向采矿权评估确认部门提出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的申请;
⑶ 申请人与评估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⑷ 属于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直接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⑸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⑹ 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勘查采矿权评估结果,先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初审,再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⑺ 自筹资金勘查形成采矿权的评估结果,需要确认的,可以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确认;
⑻ 经审查,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的,下发评估确认通知书或报国土资源部;未批准的,说明理由退回评估机构予以修改。
5、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