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
1、 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逐级上报,对属部、省级发证权限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进行复核;对属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的,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受理。
2、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2)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法人工商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
(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颁发采矿权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