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丢失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予以申请人王立财、张海花办理不动产权利丢失补证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439-695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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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共有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使用权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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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FQ字第20050000546《房屋所有权证》 |
王立财 |
张海花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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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万良镇河东村1-418 |
砖木结构 |
1 |
1 |
113.26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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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国用(2005)第062111204号 |
王立财 |
张海花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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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万良镇河东村 |
砖木结构 |
1 |
1 |
151.44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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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丢失补证登记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白山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为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并补发新证。
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