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因保管不善丢失,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灭失,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作废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 (共有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宗地面积(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1 |
抚国用0621118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抚松县公路管理段 |
抚松县公路管理段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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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镇松山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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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81 |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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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权证》作废。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