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申请,根据(2019)吉0623执恢7号《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内容,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作废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现公告作废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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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1 |
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21026号《房屋所有权证》 |
王丽善 范玲 |
田忠民 |
房屋 |
8855010-005-0157-010105 |
抚松县光明胡同房产局巷道门市房-010105号门市 |
混合 |
2 |
1-2 |
94.4 |
商业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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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21027号《房屋所有权证》 |
王丽善 范玲 |
田忠民 |
房屋 |
8855010-005-0157-010106 |
抚松县光明胡同房产局巷道门市房-010106号门市 |
混合 |
2 |
1-2 |
188.80 |
商业服务 |
|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