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证明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房屋予以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并将相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作废,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下房屋所有权予以注销登记。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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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公告 申请人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共有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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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032736 |
安玉喜 |
房屋 |
泉阳镇新华街13-105 |
简易 |
1 |
1 |
61.80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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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008755 |
安鹏 |
房屋 |
泉阳镇新华街13-33 |
其它 |
1 |
1 |
47.04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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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我处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权利注销并作废相对应的不动产权证。
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