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申请人申请,我机构初步审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注销下列不动产权权利,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共有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1 |
005736 |
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毛波 |
房屋 |
江北路 |
砖木 |
1 |
1 |
38.4 |
住宅 |
此房屋已被拆除 |
2 |
005734 |
抚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
毛波 |
房屋 |
江北路 |
砖木 |
1 |
1 |
72.84 |
住宅 |
此房屋已被拆除 |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权利注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