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权利人办理徐华所购买的不动产因2014年3月12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未曾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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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共有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1 |
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01110253《房屋所有权证》 |
徐华 |
徐华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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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水河镇宏伟街22委5-22-226 |
砖木 |
1 |
1 |
80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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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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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国用(89)字第2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徐华 |
徐清利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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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水河镇宏伟街22委 |
砖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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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住宅 |
划拨 |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不动产权利办理转移登记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权利办理转移登记。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