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2025)吉0621执恢249号之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裁定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作废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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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1 |
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 20230002285号房屋所有权证 |
王世清 |
王维强 |
房屋 |
220621101001GB00012F00060052 |
松江河镇河畔小区10栋3单元402室 |
混合结构 |
6 |
4 |
49.49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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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2025)吉0621执恢249号《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吉0621执恢249号《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裁定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