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收房产执照,我机构拟对下列房产执照予以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房产执照。
公告单位:抚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松县原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439-6959619
序 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公 告 申请人 |
权利人 (共有人) |
不 动 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 结构 |
总层 |
所在 层数 |
建筑面积 (m2) |
规划用途 |
备注 |
1 |
吉抚房执字第0903172号 |
申永平 |
申永平 |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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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良镇大方村 |
坯草 |
1 |
1 |
60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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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抚房执字第150号 |
申永平 |
申永平 |
房屋 |
|
万良镇大方村 |
坯草 |
1 |
1 |
96.27 |
住宅 |
|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房产执照》作废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房产执照》作废.
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