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力予以丢失补证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予以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力丢失补证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江源区政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439-3721735
白山市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