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团结村集体土地0.5700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用土地批准情况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8批次
1. 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4]379号
3. 批准时间:2014年12月11日
4. 批准用途:商服和住宅
二、被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1、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征收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集体土地0.211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69公顷(全部为旱田)、建设用地0.0846公顷;征收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集体土地0.3585公顷,其中农用地0.2952公顷(全部为旱田)、建设用地0.0633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一)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岗村
1、土地补偿费标准
旱田:0.1269公顷×1.30万元/公顷×10倍
建设用地:0.0846公顷×1.30万元/公顷×4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田:0.1269公顷×1.30万元/公顷×15倍
(二)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
1、土地补偿费标准
旱田:0.2952公顷×1.30万元/公顷×10倍
建设用地:0.0633公顷×1.30万元/公顷×4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田:0.2952公顷×1.30万元/公顷×15倍
| 附件 | |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1.jpg | |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