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批次用地的批复》,批准使用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林业分公司国有农用地3.92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批准情况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批次
1. 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 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427号
3. 批准时间:2015年12月7日
4. 批准用途:特殊用地项目
二、被使用土地基本情况
1、被使用土地面积和地类:使用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林业分公司国有土地3.9240公顷(全部为林地)。
三、被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1、土地补偿费标准
林地:3.9240公顷×1.30万元/公顷×6倍
2、安置补助费标准
林地:3.9240公顷×1.30万元/公顷×6倍
| 附件 | |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1.jpg | |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2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2.jpg | |
| ·一书二方案01.jpg | |
| ·一书二方案02.jpg | |
| ·一书二方案03.jpg | |
| ·一书二方案04.jpg | |
| ·一书二方案05.jpg | |
| ·一书二方案06.jpg | |
| ·一书二方案07.jpg | |